公司承诺书模板七篇

公司承诺书模板七篇(精选范文)

公司承诺书模板七篇

公司承诺书模板集锦七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书信吧,书信是具有明确而特定的用途和接受对象的一种交际工具。还是对书信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承诺书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承诺书 篇1,828啦分享最新好文章,本文出自828la实用文栏目: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是 小区 (门牌号)的业主。

  年 月 日,本人将自家位于 层阳台/窗户安装了防护栏,天津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对本人进行劝阻,但本人坚持自己的做法现本人做以下承诺:

  一、因安装行为或防护栏本身,对房屋和他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本人承担,与物业公司无关。

  二、本人保证,安装行为或防护栏本身不影响其他业主的相邻权。如有影响,无条件拆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本人承担。

  三、承担房管部门因违法安装防护栏对物业公司的行政处罚。

  业主:

  年 月 日

公司承诺书 篇2,828啦分享最新好文章,本文出自828la实用文栏目:

  在实际生活中的公司都是有可能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很多时候公司的债权与债务在签订的时候都是需要书写承诺书的,下面就让的小编交一下大家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怎么写吧。

  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主办单位:武汉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主办单位职能职责:市建管办负责申报资料的复审、汇总并将复审合格的资料报送省建设厅。

  协办单位:各区建管站

  协办单位职能职责:各区建管站负责资质变更申报企业的受理、原件的核验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报市建委建管办。

  办理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

  申报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6、若属改制更名应提供改制文件(改制方案、主管部门批文、国资部门批文、企业章程)。

  (二)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

  1、企业人员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人员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

  (4)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

  (三)注册地变更

  1、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的,若涉及到许可机关变更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办理过程:

  (一)询问

  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规定中相关要求;

  2、相关申报资料的准备是否按照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xx]241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3、发放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核发办理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委准核发三级资质变更并报省建设厅备案、打证,二级资质证变更由省建设厅核准,一、特级资质证变更由建设部核准。

  (四)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著录 1、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申报管理系统的要求逐项著录与企业有关的信息; 2、将著录完毕的各类信息向省建设厅及建设部进行提交;

  审核事项:对初审合格的材料,及时组织审查。

  工作时限: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资料在20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及报送。

  收费标准:无

  结果回告:审查合格的材料报省建设厅审批;不合格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初审单位。

  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需要书写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可以根据小编所提供的范本进行修改,然后书写自己的债权债务承诺书,感谢您阅读由的小编为您带来的相关文章,如果您需要律师的帮助,欢迎委托我们网站为您找寻专业的律师帮助您。

  公司债务纠纷的处理

  在复杂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其中,债务纠纷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体现在应收帐款收不回来,造成其他客户的款项也不能及时兑现,形成难以清理的三角债,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们林业企业也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因此,笔者想结合林区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谈一下林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处理债务纠纷。.

  1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

  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因为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现代交易,实际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头或书面合同的具体履行.,但是合同在订立履行时会遇到很多风险。像我们林区企业以前在销售产品时,签订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口头合同,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一旦对方不认帐,就会引起债务纠纷。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有些合同上仅仅有对方经手人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一旦对方否认经手人的代理资格时,就会使我们陷入不利境地。所以,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法上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指书面协议。而且,我们的许多企业并不注重合同上的细节规定,如在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对方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出,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还有的合同写着“某某月份以后付款”,并没有明确付款的具体日期,这样的规定今后也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在合同订立时不要使用含糊不确定的词语,要知道,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是十分重要的.千万不要忽视合同细节.。为了预防日后债务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法律措施。

  有时货款无归的风险是由推销人员造成的。有些推销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特别是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产品),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建议在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实行“买卖制”,即企业按照100%的回款标准向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客户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负责收取。这种办法把货款无归的风险责任落实到销售人员身上,销售人员在向有一定风险的客户供货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货款不能回收的情况,也会千方百计、竭尽全力去追讨,否则将直接损害其自身经济利益。这是最能调动销售人员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的办法,比上级主管人员的催促督导要有效、简单得多,这也是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

  2积极催要货款是企业避免陷入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

  中国人向来讲人情,重友谊,看发展,认为催款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最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那么永远都会收不到货款,而且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才是上策,否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就会无法挽回损失。只有钱货两清,才能继续洽谈新的生意。催收货款若不理直气壮,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本来能够收回的货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所以,催要货款时最好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的来意,不要让对方认为延期还款是理所应当的。到了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上门的时间一定要提早,否则客户就会以你迟到为借口推诿还款。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说明来意,专门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为客户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影响另外的生意.

  有时客户在市场上因竞争不利经营不善,导致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他要求以商品或货物来抵债,这时不要碍于情面拒绝,因为对于的确无力还款的客户,往往稍一迟疑就连货品也没有了。

  3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保障

  在数次催要而对方仍不还款时,就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诉讼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象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时期,诉讼之前要做好那些准备工作等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而且,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却无法执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诉讼。所以,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另外,在目前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时,还存在以下风险和隐患:

  (1)时间长: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在立案时先进行立案审查,在符合立案条件时人民法院立案庭再受理,在交纳诉讼费用后,才正式立案。从立案到开庭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而一审可以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即使运用简易程序也可以3个月内审结;如果当事人要提起上诉,进入上诉后二审在3个月内审结。另外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还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就执行而言,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给付期限到来后双方都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是6个月,一方或者双方是自然人的是一年。可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一般都面临久拖不决、旷日持久的局面,劳财费力,得不偿失。

  (2)成本高:虽然国家对诉讼费用又进行了减免,但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地方法院标准不一,收取比例一般畸高。特别是象我们这样地域偏远、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和标的较大的时候,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更是增加了成本,并且面临的是一个不可确定的结果,在委托律师进行代理的时候,还得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两相综合,在债权利益久久不能得到实现时,无异火上浇油、雪上加霜。

  (3)阻力大:对管辖地不在本地而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特别是来自各种有形无形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使得本来一些普通的民事争议,被蒙上了神秘的面纱,诉讼过程的异常艰难,诉讼结果的难以执行,都会使债权人劳神费力,成本陡增。

  (4)举证难:象我们林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一般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加之当初合同签定的不规范、管理的不完善、原始资料保存的不齐全导致证据的遗失或灭失,或者证据的证明力不强、证据的取得的形式存在瑕疵等等,诸如此类,导致了诉讼败诉风险的加大,也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增加。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则的支配下,如果证据意识不强,存在上述疏漏或问题,更会导致举证难度的增加、败诉风险的提高。

  由此可以看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遇到债务纠纷时,如果灵活选取和运用其它的法律规则,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问题,从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

  (1)灵活约定仲裁: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巧妙选取代理: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4)适时申请支付令: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债务纠纷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随着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间的债务纠纷也不断增多。因此,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必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解决本企业债务纠纷的能力。据笔者了解,这几年我们森工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债务纠纷数量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既有特定的历史情况,也包含着自身体制方面的存在的不足,更不能排除我们个别的办事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合同签署粗糙导致等主观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通过降低风险,减少诉讼,从而达到控制诉讼成本,提高企业效率的目的。

  在企业处理债务纠纷时,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总结经验,继续完善解决方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分析

  企业债务重组是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一种有效方式,因为企业债务沉重会严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本文总结了国有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应该注意的问题,债务重组只是企业解决危机的一个契机,提高经济效益才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根本途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国有企业债务沉重是影响其发展的最大因素之一。企业债务就是企业对经营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债务在将来以各种形式加以清偿的义务,履行这一义务必然会使未来经济利益流出,这样会使本来的财务困难雪上加霜,严重地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而债务重组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新安排”,是指通过债务减免,延长还款期限,变革债权债务关系等各种途径来重新安排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现有债务如何清偿所发生的经济事项,一般用来解决由于过度负债与大规模坏账引起的债务偿付危机。债务重组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是指重组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持续经营下去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处于破产清算或企业改组状态时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

  在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国有企业只有在其发生财务困难时才可以进行债务重组。所以债务重组的范围不包括经营效益不错,具备偿付债务本息和持续正常经营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偿还债务的企业。

  2.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债务呆滞和恶化情况是债务重组的基本目的。通过债务重组可以有效地盘活债务存量,从而盘活国有资产,减轻企业负担,使国有大中型企业轻装上阵,重新爆发出其勃勃的发展生机。

  3.债务重组的结果应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获得双赢,不应使债权人受到过大的损失。表面上看债权人作了让步,但让步是为了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避免由于采取立即求偿的措施,致使造成债权上的更大损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所以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和方法要灵活多样,因地制宜,一揽子债务转换或债务大赦都是不可取的。

  4.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其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要将债务科学地界定为金融性债务,财政性债务,商业性债务。它们分别是由于金融体制,财政体制和企业间赊销,商业信贷所产生的。由于债务产生的原因不同,所以应和银行等债权方分别协商,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解决。

  债务纠纷诉讼的注意事项

  债务纠纷在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很常见,个人的债务纠纷也不少。那么在债务纠纷诉讼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债务纠纷诉讼的注意事项

  (一)债务纠纷起诉,重视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二)债务纠纷起诉,重视担保期间。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朋满之门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如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期间后将免除保证人责任。

  (三)债务纠纷起诉,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

  (四)债务纠纷起诉,搞好证据收集。

  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

  (五)债务纠纷起诉,善于协商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实质上,凋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劝说,促成发生分歧的当事人和解达成协凋解决债务的方法。对债权人而言,法院判决与协商调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债务。因此,如债务人确有诚意。应当配合法院调解。如果债务人缺乏诚意,一心逃债,则要采取果断措施,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以上就是这次小编给你带来的有关债务纠纷诉讼注意事项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关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

  企业之间如何进行资金拆借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20xx年,随着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的上涨,再加上银根紧缩,很多的中小企业都遭遇资金难关。有银行界人士称“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今年的情况比20xx年更加困难。”面对如此困境,企业之间以各种形式相互借贷的情况也随之大量出现,在部分地区甚至非常普遍。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及其合法化的途径等问题随之成为很多中小企业关心的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处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从现有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相关规定。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从以上规定来看,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以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法院在处理时一般认定合同或者行为无效,借款方应当归还本金。对于约定已经取得的或者尚未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但是,现在包括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上述司法解释和规定(尤其约定利息的处理和处罚办法)在实践中基本不适用或者被灵活运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二、认定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企业之间借贷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理解,法律关系非常简单,1.民事行为;2.借款合同关系;3.企业(法人)行为。从以上三个要点来看,规范调整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应该是《合同法》和《公司法》。

  从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看,目前,对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制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由于规章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的依据,因此真正作为法院确认企业资金拆借无效的法律依据其实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核心思想即是:企业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合同行为是否无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第五十二条规定来看,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无效,应当适用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该解释实际上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进一步解释,进一步明确要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排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目前认定企业之间拆借行为无效的依据,均是最高院或中国人民银行的司法解释或批复,这些规范性文件都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列,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顶多能算部门规章,还达不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面。而公司法中也没有明确的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现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只能是依据的上述第四款的规定,即企业间的借贷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指的就是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措施——以北京法院判决为例

  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面临两个问题:第一,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是否有效;第二,是否支持利息的主张。

  1.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北京地区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在《北京万和欣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万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北京江新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新源涂料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红蓝服装集团与北京绿顿乳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北京市顺义区地方工业公司与北京华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自贡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渔阳兴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华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北京三江宏利牧业有限公司与长江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燕冰、杨贺远企业借贷纠纷案》等案件中法院的态度皆认为相关借款协议为无效协议,都支持原告要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例如,在《北京万和欣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万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一案中,法院判决:“万和欣公司与金万象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虽意思表示真实,但因双方均不具有金融借贷许可资质,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借款协议无效。”

  2.是否支持利息的主张

  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利息收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有判决完全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法律后果处理。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资金拆借行为无效后,往往会判令返还本金,但对于借款协议的相关利息是否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在《自贡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三江宏利牧业有限公司与长江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燕冰、杨贺远企业借贷纠纷案》中法院未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并未对此说明具体理由。在《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与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法院鉴于亚奥数码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了该资金,依照公平原则酌定亚奥数码公司应自20xx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向北辰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在《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恒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从以上判决来看,企业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在北京法院的处理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不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是要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从全国范围来看,其他地方法院也有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

  针对上述对利息的处理,各地法院(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在处理过程中意见不一,建议企业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注意了解纠纷地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以便采取相关的措施。

  四、企业借贷的合法化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企业间借贷,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但企业之间借贷的可以通过一些途径使其合法化。以下方式仅供参考!

  1.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虽然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会增加交易成本,但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2.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

  3.其他途径

  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

  (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可以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具体操作方式为,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种方式在适用时要注意不要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一旦违反上述规定,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向公众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实现企业之间融资

  企业可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基于企业之间融资的实际需求,在不危害整体金融秩序的前提下,企业不妨尝试一下上述几种方法。但上述方法在使用过程法律关系复杂,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建议在使用过程中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综上所述,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现象极其复杂,很对企业由于资金严重短缺,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手续比较复杂、审批时间长,而市场机会瞬息万变,尤其是一些民营中小企业等,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在此种巨大市场需求下,企业之间往往会采取各种变通的手段,但这种方式存在极大的风险,请企业在了解本地司法实践处理态度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必要时需要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资产重组可分为哪些类型

  资产重组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内部重组是指企业(或资产所有者)将其内部资产案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以期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部分和整体效益,从而为经营者或所有者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这一重组过程中,仅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资产配置发生变化,资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和管理行为,因此,不与他人产生任何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外部重组,使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企业买进或卖出部分资产、或者企业丧失独立主体资格,其实只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此种形式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质就是资产买卖。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边界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说,企业存在着一个最优规模问题。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

  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

  资产重组根据重组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和企业股权的重组。资产和债务的重组又往往与企业股权的重组相关联。企业股权的重组往往孕育着新股东下一步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

  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包括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对企业负债的重组主要指债务重组,根据债务重组的对手方不同,又可分为与银行之间和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根据是否涉及股权的存量和增量,又大致可分为战略性资产重组和战术性资产重组。上述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属于在企业层面发生、根据授权情况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即可实现的重组,我们称之为“战术性资产重组”,而对企业股权的重组由于涉及股份持有人变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如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或核准,涉及国有股权的还需经国家财政部门的批准,此类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影响通常是巨大的,我们称之为"战略性资产重组"。战略性资产重组根据股权的变动情况又可分为股权存量变更、股权增加、股权减少(回购)三类。

  股权存量变更在实务中又存在股权无偿划拨、股权有偿协议转让、股权抵押拍卖、国有股配售、二级市场举牌、间接股权收购等多种形式,股权增加又可区分为非货币性资产配股、吸收合并和定向增发法人股三种方式,而股权回购根据回购支付方式不同,则可分为以现金回购和以资产回购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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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承揽贵公司______工程,施工地点:____工地,施工周期为____。施工前已了解、并愿意遵守贵公司 的承包商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且已转知所属施工人员。

  承包人承诺愿负担所属人员的雇主责任,并承诺遵守各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环保的法律法规。实施各项危险预防计划。遵照承包商进厂安全须知的要求,执行安全卫生环保管理要求。承包人将提供所属施工人员一切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及器材、及教育培训,并对所使用之机械、设备或器具实施安全卫生检查,以确保人员施工之安全。在施工中遵守相关法律要求。

  承包人将依据承包商进厂安全须知的规定,准备必要文件资料、取得识别证后,进厂施工。

  承包人承诺接受本公司管理。施工期间,承包商及附属的施工人员,如违反施工本公司安全或相关规定,本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本公司或人员继续施工,直至完成改善为止。因此而造成的停工及所造成之损失,承包人并愿意负赔偿之责任。

  承包人承诺,对于任何项目、若需任何形式的转包,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PJ书面批准后方于实施。

  承包商人员,若在施工地点肇事、发生职业灾害或其它任何意外事故。承包人愿负担其一切责任,并赔偿因而衍生之一切损失,对每一次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愿意接受按照承包款项的1 % 比例所给予的处罚,施工期间,若因本承包商人员责任所造成的事故,而造成本公司或其它第三者人员、机械、设备、器具、生产、财产等之损失,承揽人愿无条件负责赔偿。

  此致

  北京xxx有限公司

  立承诺书承包商:______ 负责人:签章

  公 司 地 址: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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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我方已全面了解郑州市经开区瑞锦小区1#地块工程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并已全面考虑施工过程中各种风险,对室内乳胶漆、瓷釉涂料、车库批黑水泥承包施工特作如下承诺:

  一、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并达到“中州杯”工程验收标准按标准结算,如达不到中州杯验收标准,愿接受处罚 1 元/㎡。

  二、工期:35 天(如由于我方因素发生拖延,我方愿以 20xx元/天进行处罚),秋收麦收季节不放假,照常施工。

  三、工程单价:室内乳胶漆综合单价 13元/M2,(乳胶漆品牌:双塔、立邦、多乐士,质量中档偏上),瓷釉涂料 8 元/M2,车库批黑水泥 9 元/M2,上述分包单价包含乙方完成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一切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投标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踏勘察,结合场地实际情况及投标人自身能力,考虑所有的措施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其它措施费用等全部措施费用,具体内容按招标文件其他条款约定)、间接费、管理费、规费、风险费用、利润、税金、不可预见费等一切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不因任何原因增加任何费用。

  四、确保达到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若达不到该标准愿接受处罚 1 元/㎡。

  五、为确保该工程环境管理通过总公司验收,我方将做好现场的控制工作,如因没达到标准而受到罚款,我方愿承担该费用,并接受发包方等额罚款。

  六、我方愿承担由于我方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确保本工程无重大伤亡事故,我方愿承担所有费用(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对发包方的罚款),并根据甲乙双方安全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七、付款方式:每次付款前,我方提供真实、合法、足额的发票,若发现提供*发票,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我方无条件提供正规发票并承担发包人所有损失,同时我方按*发票票面金额的20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工程结算完成后,在支付到结算价95%的工程款时,应按结算价款全额提供发票。

  八、结算时的工程量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xx版)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九、我方委派同志担任本劳务工程项目经理,并须提供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公司印章),若不到位,我方愿罚 贰 万元。我方不分包、不转包、若发现分包或转包,随时可以终止合同,一切责任和损失我方自负。

  十、若我方有幸中标,愿交纳签约合同价款的5% 作为履约保证金。

  十一、我方愿承担自身在本工程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十二、若我方有幸中标,我方负责办理相关劳务分包注册备案手续,相关费用由我方承担。

  十三、 本工程使用的劳务人员,工人进场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包括施工安全、工资发放、劳保福利等协议书,并配合发包方项目部做好实名制管理,日常劳务费用我方编制工资表,直接发放至工人,并报送项目部公示,我方不以发包方工程款不到位为理由拒绝执行该承诺。

  十四、一旦中标进场施工,我方承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发生诸如上访、拉标语、堵门、现场打架斗殴、拉闸停电等一系列有损发包单位形象和正常施工,如发生自愿接受10万元/次的处罚,再次发生者将给予直接合同终止,所发生费用和责任自负。如属发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分歧或争执,我方承诺按正常法律程序双方协商解决处理。

  承诺单位(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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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职,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部门任职_____岗位,为明确本人在工作期间之责任和职业道德,我愿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入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供的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可查的,这些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各项专业证书、照片、历史背景、工作经验、求职简历与入职登记表中的信息及其他由本人提供的资料信息。如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发现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有欺诈成分的,本人同意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本人承诺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与任何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没有处理完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承诺不属实,则本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由本人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并有权随时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

  三、本人承诺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我已学习和明确,并愿意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和履行各项制度;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公司相关处罚,触犯法律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不在外兼职,并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因工作需要将服从加班的安排和接受岗位调配。

  五、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自觉维护公司荣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舞弊,不泄露和探听薪资,不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文件等不正当手段来从事其他活动。

  六、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侵占公司、同事或客人的财物、不贪占、无故损毁公司财物,对与本人发生的相关业务经费,愿意接受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七、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不将公司的任何材料带离工作场所,不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保证不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论,更不做中伤公司的事,自觉维护公司声誉。

  八、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戴公司提供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并保证整洁;中途辞职,所发放的劳保用品需要上交,若遗失,则按价赔偿。

  九、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个人意见或建议,保证做到逐级反映;当反映意见或建议未获解决或采纳时,保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反映。如确需当面反映时,保证在工作结束后进行。

  十、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本人保证遵守公司薪酬保密规定,不向他人透露自己薪酬或探听他人薪酬;如有违反,则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本人罚款、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

  十一、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因故申请离职时,我将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并在公司为我职位招聘到合适的接替人员,办妥相关移交手续后离职。如擅自离职,甘愿将本人未领的所有工资、福利等的30%作为违约处罚。

  十二、离职后,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实施有损公司利益和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利用未经允许的公司品牌和资源的任何业务;若有违背,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该承诺书将自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__ ____年_ _ ____月__ 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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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xx]259号)、《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承诺书》的要求

  1、《承诺书》适用于证券公司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申请事项,由申请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查的单位出具。

  2、凡《机构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汇总表》中已作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范本所示的内容与格式,出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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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单位领导:

  在递交这篇"公司打架的保证书"的同时,我羞愧万分,作为一个步入社会的成年人,居然这么无知,公然在公司打架。现在我深刻反省我自身存在的错误,向您与当事人作出道歉,并且上报最新的思想状况,提出改正办法,争取您与当事人最大程度的宽容

  回顾错误,当天因为前晚和女朋友大吵了一架。心中的怒火无处可发,正碰巧公司小张在得到了领导的赏识,本来是我的功劳,无缘无故就被他抢去了。平时我们俩的矛盾就不少了,在业务上一直都是公司中的积极分子。可是我没能正面看待这个问题,本来两个优秀的人才是公司之福,而我确心生妒忌,本来是我辛辛苦苦完成的任务,莫名其妙的被挂上了他的头衔。心中顿时怒火燃烧,不问三七二十一,把昨晚的怨气全部发泄在他的身上。幸好当时有许多同事在场,及时的劝住了架。

  我承认现在的年轻人确实容易冲动,到了二十几岁三十几岁依旧没有改掉冲动的坏脾气。正所谓"冲动是魔鬼啊!"凡是遇到不顺心,先缓一缓,搞清楚状况,到底是误会还是什么。要动怒之前先问问清楚对方是什么意思,不妨坐下来先谈一谈。双方都彼此了解下对方的状况,古人有云:"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当然了,对于还没有完全体会的年轻人来说,势必需要检讨一下,反省一番。这个世界上也绝对没有一个凡是都能忍的人,只有尽量的"忍",没有绝对的"忍"。大家所能做的就是提升各自的"忍"度!

  面对错误,我感到非常的愧疚与难过。我很少与人结怨,在工作上一直都和大家处于友好的态度,但是这次事件不仅影响了同事之间的关系,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不良影响。为了让自己心安理得,同时也让自己对当事人和领导有所交代,所以我再次保证:

  从今往后,我一定时时刻刻保持克制,不再动肝火,始终以微笑示人。努力上进工作,勤奋努力。其次,努力奋斗,事事把公司利益摆在第一位,始终为公司大局着想,促使公司业务蒸蒸日上。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的行为修养,遇事沉着冷静,在没弄清楚事情原委之前,绝不妄加判断。最后,冲动是魔鬼,年轻人比较义气用事,在这里恳请您的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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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公司承诺书模板七篇(全文完),小编在下方为大家整理了更多好看的相关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温馨提示】:早睡早起,按时吃饭,多运动,每天开心学习和工作,做个健康的正能量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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