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的自由与边界:美宪法第一修正案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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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的自由与边界:美宪法第一修正案史

读史就像看片,《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便可称是地地道道的美国大片。作者安东尼·刘易斯系两届普利策奖得主(1955年,1963年),担任《纽约时报》特约撰稿人三十余年(1969年-2001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执教“新闻宪法学”二十年,笔者的这些履历造就了本书文风鲜活、新闻色彩浓郁,与美国学院派案例教科书呆板生硬的素描笔法大相迥异。

不过阅读这类法律着作时视线会变得有些恍惚,即便佩戴3D眼镜也无济于事,辨不清是小说文学,是历史读物,还是纯学术。然而,正如一本书有封面也有封底,好处则在于全景拍摄两百多岁高龄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必须经过精心筹备,特别是要细致布置帮助观众理解剧情的背景、道具和音乐,随着作者也就是导演的一声“Action!”开机了。言论自由的国家价值对于锻造出全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美国而言,一直以来具有很强的心理优越感,更将其尊奉为“天衣无缝”,但1787年《联邦宪法》并没有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一个极大的缺漏,乃至马萨诸塞、纽约和弗吉尼亚当时都倾向于反对批准宪法,直到联邦承诺第一届国会将立即增补权利法案。于是,1791年“国会不得立法……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这短短十四个字就成为了这部大片的主角———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事实上,美国人建国某种意义上说是对父辈们言论出版自由被16世纪以来英国粗暴压迫的激烈反抗,彼时的言路压制表现为:一是对所有出版物的许可证制度(事先限制);二是《反煽动性诽谤法》将任何对政府、教会抑或上述机构官员的不恭言辞视为犯罪(事后定罪)。相反,麦迪逊定义了言论自由是“自由检查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准确地道出了美国政治体制的前提,此外,“拥有绝对主权的,是人民,而非政府”,这和英国的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乃是共和政体最坚实的守护者。所以,第一修正案鲜明地展示出了美英立国基础和国家价值的区别。这种近乎刻意的对立其实在美国初创时俯拾皆是,例如英国是君主制,美国是共和制;英国是议会至上,美国是三权分立;英国法官戴假发穿红袍,美国法官去头套着兹衣。然而讽刺的是,1798年联邦党人只用了十天“速成”通过的美国《反煽动叛乱法》却给了第一修正案当头棒喝,几乎把美国人民重新拉回到乔治三世的专制统治时代,因此,该法成为了抗议运动的众矢之的,并在1800年总统大选中帮助杰斐逊击败了亚当斯,联邦党自此同时丧失国会参众两院的控制权而后一蹶不振直至湮没无闻。可见,只有执政者畅行言论和出版自由才会给力。作为美国第一部因为恐惧而出台的这部法律其实并不寂寞,最近者2001年《爱国者法》仅用时四天“闪电”通过更令世人瞠目,而其中规定政府基于公共安全需要有权窃录美国公民电话等内容成为了眼下压制言论自由的良好辩护理由,但正如杰克逊法官曾写到,“安全,正如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解释批评政府的自由无论如何,给言论自由定义是无比困难的,但作为适用法律的法院和法官却又是无法躲避的和责无旁贷的,因此,两百余年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一直苦苦陷入如何解释第一修正案的缠斗之中,与此同时还背负着“造法者”和“司法能动主义”的强烈质疑。当言论自由的主张在19世纪诉至最高法院的时候,最高法院只是伸出手背来表示欢迎,认同取消所有事先审查,但允许压制任何具有“不良倾向”的言论,即那些可能冒犯思想正常人士的、令人不快的言论。直到1919年最高法院才第一次正式启动第一修正案来支持言论自由,这便是最接近于诗人的霍姆斯法官提出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并最终限定为“迫在眉睫”和“刻不容缓”。我们不得不谈一谈法官如何解释第一修正案,似乎最自然的途径应该是回溯了解起草者和投票者的所思所想,但这一方面历史能够留给法官们的文献数量奇缺而且定义并不确切,似乎此路不通。那么,法官的司法智慧和勇气态度变得同等重要,而社会环境的风云变幻往往左右“思想市场”的波动,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不同时期的法院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各异,甚至同一问题上同一法官的判断都前后矛盾了。直到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实现了美国反诽谤法的革命性变革,布伦南法官“第一次形成了关于第一修正案精髓的全国共识”,那就是批评麦迪逊所称的“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界限在于除非证明刊出的文字属于故意或者完全放任的虚假陈述。要知道,这一原则只适用于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而直到21世纪的今天,仍有许多国家还在继续起诉那些有降低政治领导人威信言论的人。与隐私权的利益衡量但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否就是至高无上的价值吗?当与其他价值冲突时它还能“一览众山小”吗?私法领域的隐私权———“独处的权利”———首先站出来进行了挑战,四类隐私侵权包括“模仿秀”式的剽窃、虚光性侵犯隐私、擅自闯入私人空间和散布真实但令人难堪的隐私信息。毫无疑问,这些都与言论出版自由冲撞激烈。尽管媒体一直呼吁最高法院允许他们报道事实真相,而不管将会对当事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而最初法院也不断拒绝作出任何笼统的承诺,相反,他们总是力图在具体情形下通过一些司法策略处理每一桩个案。不过,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相继出现了一系列新闻报纸公布了州法要求保密事项的案件,结果最高法院逆转后倾向于适用统一的抽象规则,貌似最高法院越来越不为个人隐私的利益所动。科技的飞速发展可能带来更为便捷、更为严重的隐私侵权,诸如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微博直播、360大战QQ等。人们和法官正开始逐渐意识到昆德拉所讲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世界,而尊重注重差异正是一个人自由生活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所以,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在内的所有人应当警醒:倘若实现言论自由将以彻底牺牲个人隐私为代价,那它只会是令人恐惧的胜利。

给无冕王的加冠礼必须承认,美国媒体的自由开放程度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撑腰有着直接关系。虽然传媒们一直谋求着宪法意义上的记者证言特免权被最高法院反对,但因为媒体在曝光官方滥用权力方面扮演了如此重要的角色,例如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和五角大楼文件案,小布什的窃听门和虐囚事件,几乎所有的州(除怀俄明州以外)都通过《新闻保障法》或司法判例等不同形式地承认了媒体特权。即便如此,勇气依然重要。二战以后,美国媒体对联邦官员简直是毕恭毕敬,“第四权”和“无冕之王”在美苏争霸、越南战争、麦卡锡主义、“9·11”事件报导中碎片化,不再是批评者或者质疑者,而几乎成为了官方观点的速记员。所幸,伊拉克阿布格莱布监狱的虐囚照片震惊了整个国家,美国媒体重拾勇气,正逐渐从恐慌和疲态中开始恢复,因为媒体此时通常是唯一能为遏制权力滥用而战的斗士,哪怕版面留白也是一种直抒胸臆的呐喊。作者第一次获得普利策奖的作品是批评美国政府在麦卡锡时代推行的忠诚测试项目,后来被搬上了荧屏《三个勇敢的人》。而这一部书恐怕无法拍成一部电影,大可以是一部纪录片,便将会扫描到性和淫秽出版物、焚烧国旗、思想自由、政治捐款活动等其他跟第一修正案有关的故事和议题。而大法官们的经典判词正是该片难以忘却的桥段,译者为原着良苦用心地填补若干案情的背景注释则是必不可少的画外音,片名则暂可定《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大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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