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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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职责

检察院的职责

【篇一: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被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3、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财产;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刑事侦查权;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

(5)刑事审判监督权;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7)民事审判监督权;

(8)行政诉讼监督权;

(9)司法解释权。

【篇二: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确定和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制定全市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度和规定。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立案侦查。

四、依法对一审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外刑事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依法对基层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事人上诉的二审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并出庭支持抗诉或上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六、依法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和劳教场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依法受理和承办单位、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自首;依法承办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八、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负责本市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等工作。

九、负责全市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管理本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一、指导和规划全市检察机关办案装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建设发展工作。

十二、负责市委、人大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事项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篇三: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对西宁市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区委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研究拟定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依法对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本辖区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依法审查起诉;对区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六、依法对本辖区的民事、刑侦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抗诉。

七、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举报;办理有关刑事赔偿事项,对申诉案件依法进行复查。

八、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本区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法制宣传,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依法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管理、培训教育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制定本区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承办区委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四: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弋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厄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I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市人民检察院[1996]第20号《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范围重新界定的一央定》,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本市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功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按照管辖范围,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市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对监管改造场所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侵权”、读职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It捕、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

七、依法对本市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实行法律监督。

八、对本市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或裁定,提请抗诉。

九、依法受理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向上级检察机关负责本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项工作,依法建院从严治检。

十一、规划、管理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和保密、文秘等项工作。

十二、负责其它应由三亚市城郊人民凌察院承办的事项。

【篇五: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篇六:检察院主要职责】

1、制定辖区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3、依法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4、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

9、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上级检察机关和区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实施相关人员的管理办法;协助区委有关部门对本院的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和考核;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对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负责管理本院直属机构;管理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

10、组织领导本院的纪检监察和宣传工作。

11、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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